江西省安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安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3民初2062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省安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南门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369098333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户籍登记地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现住江西省新余市。
被申请人:***(系被告***之妻),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户籍登记地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现住江西省新余市。
被申请人:***,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江西省安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安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计54276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位于安义县龙津镇文峰北路58号101房产【房权证号:安房权证龙津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安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计54276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所有的位于安义县龙津镇文峰北路58号101房产【房权证号:安房权证龙津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杨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袁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