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1财保170号
申请人:贵州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钢材市场B-1-21号。
法定代表人:丁润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俊,贵州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安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龙津镇南门路57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申请人贵州鑫***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安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8164.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安义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8164.4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 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