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凯龙门窗有限公司

4718刘某某与山东美凯龙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322执4718号
申请执行人刘**,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山东美凯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本院在执行原告刘**诉被告山东美凯龙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90470元。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张胜利
审判员  卢 静
审判员  高允宽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