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美凯龙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美凯龙门窗有限公司、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鲍瑞,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美凯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源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纬华,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西路江南枫景小区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郑桥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美凯龙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凯龙公司)、原审被告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辖初第00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美凯龙公司与***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可以申请甲方(美凯龙公司)住所地仲裁或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美凯龙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山东美凯龙门窗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驳回美凯龙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是:1.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争议解决的方式不明确,应当认定为没有约定;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不动产纠纷进行专属管辖,不在双方协议管辖范围之内,因此本案应由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美凯龙公司辩称,1.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由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2.本案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3.法不溯及既往,双方已经签订的法律文本不适用现在的法律规定。
原审被告沭阳金利置业有限公司二审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美凯龙公司与***签订合同约定将涉案工程的门窗安装工程交由***施工,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可以申请美凯龙公司住所地仲裁或提交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双方争议的不动产所在地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辖初字第005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兵
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
代理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弯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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