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泓源建设有限公司

164某某与某某、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25民初164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系**胞弟),男,1981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明珠路南建宝路东五洲国际商贸城6号楼316号。
法定代表人:陶广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东,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湖县上冈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王加军,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冰,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源公司)、建湖县上冈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上冈环保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分别于2021年3月16日、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被告泓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东,被告上冈环保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4万元及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建湖县上冈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7月,被告**挂靠江苏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承建被告建湖县上冈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发包的建湖县上冈产业园复兴安置房6#、7-14#楼工程。2011年3月,被告**挂靠江苏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承建被告建湖县上冈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发包的冈东社区铁路拆迁安置房6#、7#楼工程项目。2014年3月27日,江苏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建设有限公司。2011年10月,被告**将其承建上冈产业园复兴安置房工程中的10-13#楼木工劳务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2012年3月,被告**将其承建冈东社区铁路拆迁安置房工程中6#、7#楼木工劳务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全部施工任务。2016年1月21曰,原告与被告**进行结账确认,上冈产业园复兴安置房10-13#和冈东社区铁路拆迁安置房6#、7#的劳务费合计192万元,已付172万元,尚欠20万元,约定在2015年春节前支付4万元,6万元以酒充账,剩余工程款10万元在2016年秋季开学前结清。到期后,**仅是以酒充账6万元,余款14万元至今没有支付。综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欠原告工程款14万元不错,但原告要求我方立即支付并承担利息的请求不同意。因为当时原告和其他施工人员一起在上冈派出所协调过,原告没有去签字,原告让**在结账单上写了什么时间还钱。实际上政府出面协调,由政府按90%的标准先行垫付,余款10%待审计结束付清。因为现在审计还未结束,估计2021年12月底结束,请求法庭对原告的支付时间也按照整个面上情况到审计结束时付清。
被告泓源公司辩称:被告**与我公司原来的前身江苏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长兴公司后来更名为江***建设有限公司,具体什么时间更名的记不清楚了。案涉工程时间太长了,我公司把资质给被告**挂靠的是上冈复兴安置房和冈东铁路安置房工程,具体多少面积、做了多少栋记不清了。需要说明的是:工程款没有进入我公司账户,全部由上冈镇政府直接给**了。我方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们未收到任何工程款。对于我公司有没有收到被告**的管理费我不清楚,后来发现工程款不从我公司账户走时,我们到上冈镇政府协商过,我公司为这个事也找过上冈镇主要领导。
被告上冈环保中心辩称:1、原告只是其中一个木工施工班组,其与被告**之间形成的劳务分包合同不合法,不能称之为法律意义上实际施工人,故原告要求答辩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无法律依据。2、原告的诉请并非主张的工人工资,而是作为班组的承包人享有的利润,违反了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诉请不应得到支持。3、案涉工程,答辩人已按建筑施工合同的约定给付了全部工程款,不差欠未支付的工程款,而且根据相关账册,被告**还差欠答辩人相关款项。4、原告将几个工程的所欠款项合并在一个诉请中,要求答辩人在欠付工程中支付无法律依据。5、原告的诉请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至今已有五年时间,其诉请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请求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7月和2011年3月,被告**分别借用江苏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泽豪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承建由被告上冈环保中心发包的上冈产业园拆迁安置房及冈东社区铁路拆迁安置房的土建、水电安装工程。**在承建上述两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将上冈产业园安置房10#-13#楼以及冈东铁路拆迁安置房的部分木工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2016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结账清单”一份,载明:“结账清单,***:所涉及项目:上冈产业园安置房10#-13#楼,冈东铁道拆迁安置房,工程总价款合计:192万元,已付工程款:172万元,剩余工程款:20万元。2015年春节前付4万元现金,6万元以酒充账,合计:10万元。剩余工程款10万元在2016年秋季开学前结清。不存在农民工工资纠纷上访的问题。如有上访后果一切自负。**,1.20,***,2016.1.21,注2015年春节前肆万元没有付,合计欠款壹拾肆万元正,¥140000.00,**,2017.1.22”。此后,**仅用价值6万元的酒进行了充账,余款14万元,原告追要未果,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4年3月27日,江苏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江***建设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将其中标承建的建筑工程中的部分木工工程,违法分包给原告***施工,该分包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原告***作为案涉木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已按约完成相关施工任务,且与被告**进行了结算,故**应按约履行支付尚欠工程款的义务。但原告主张被告泓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为,原告未能向法庭举证证明**分包给其的施工项目,有哪些是借用泓源公司的资质、有哪些是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上冈环保中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案涉工程尚未经过审计结算,其是否欠付工程款尚无证据证实。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欠款也需与其他欠款一样,待整个工程审计结束再行支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七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尚欠的工程款14万元及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建湖县上冈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杨忠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刘 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