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泓源建设有限公司

173***与**、江***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25民初173号
原告:***,男,1959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之弟),男,1981年3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射阳县。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明珠路南建宝路东五洲国际商贸城6号楼316号。
法定代表人:陶广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东,该公司员工,男,1962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建湖县上冈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王加军,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玉,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泓源公司)、建湖县上冈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简称上冈建设环保中心)劳务合同纠纷(立案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被告泓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东、被告上冈建设环保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5.68万元及利息(以15.68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建湖县上冈镇建设环保服务中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承诺书约定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15.68万元,被告泓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被挂靠人,理应对挂靠人拖欠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冈建设环保中心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欠原告15.68万元劳务费无异议,但双方未约定欠款利息。因为案涉工程审计尚未结束,待审计结果出来后付清。
被告泓源公司辩称,被告**是借用我公司资质,挂靠我公司的,我公司收取**部分管理费,但案涉工程款是被告上冈建设环保中心直接支付给被告**的。
被告上冈建设环保中心辩称,一、原告与被告**是劳务分包关系,原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故原告要求我中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二、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出具的承诺书载明案涉款项并非工人工资,而是原告承包的非法利润,原告现主张支付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其诉请不应得到法庭支持。三、我中心已按合同约定给付了全部工程款,不差欠未支付的工程款,而且根据相关账册,被告**还差欠我中心款项。四、原告在2017年1月17日出具的承诺书也自认,案涉工程的款项待政府审计结束后,如有剩余应付款项再予以监管支付,故原告的诉请不具备要求我中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条件。五、原告将几个工程的所欠款项合并在一个诉请中,要求我中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六、原告的诉请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我中心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0年7月,被告**挂靠江苏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被告泓源公司)中标承建被告上冈建设环保中心发包的建湖县上冈产业园复兴安置房7号、14号楼工程。2011年3月,被告**挂靠被告泓源公司中标承建被告上冈建设环保中心发包的冈东社区铁路拆迁安置房6号、7号楼工程项目。被告**将上述工程的部分瓦工劳务分包给原告***,承包形式为包工不包料。2016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就拖欠劳务费订立分期还款协议,协议确认劳务费总价为177.77万元,已付146.09万元,下欠31.68万元,分四次偿还。2017年1月,经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协调,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所欠原告劳务费31.68万元,由上冈镇政府分期代发工人工资16万元,余款15.68万元由被告**在2017年底前付清。届期,上冈镇政府代发工人工资16万元,但被告**以案涉工程尚未审计结束为由没有支付原告劳务费15.68万元。2021年1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15.68万元。因本案原告***与被告**系劳务合同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以自己名义与原告***订立劳务合同协议,应由被告**单独承担民事责任,不应溯及基础的挂靠关系,被告泓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不应当对挂靠人即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上冈建设环保中心虽系案涉工程的发包方,但原告***并非法律意义的实际施工人,故原告要求被告上冈建设环保中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待案涉工程审计结束后付清工程款的辩称,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原告***与被告**对拖欠的劳务费利息没有约定,故对原告主张的欠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80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15.68万元,并以15.68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欠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36元,减半收取17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守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傅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