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泓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泓源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初716号
原告(案外人):***,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江苏泓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城人民南路(县二中南侧)。
法定代表人:陶广清,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沭阳县韩大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韩山镇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姜彩和,该厂厂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泓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沭阳县韩大机械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淮成
审 判 员  吴军良
人民陪审员  高 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丁涛涛
书 记 员  于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