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25执恢57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江苏泓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140607517E,住所地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陶广清。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建湖县。
被执行人:沭阳县韩大机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969759919,住所地沭阳县。
主要负责人:姜彩和。
被执行人江苏泓源建设有限公司、***、沭阳县韩大机械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建执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建执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薛立海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