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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7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建湖县**运输有限公司、江苏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5民初4527号 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冠华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湖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原近湖小学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原近湖小学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建湖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原近湖小学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男,1983年5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女,1969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女,1964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男,1971年10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女,1962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城五洲国际商贸城6号楼3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女,1964年1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盐城鑫益特种抽油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经济开发区明星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60年4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92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先,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被告:**,男,1988年6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 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运输有限公司、江苏元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湖县**运输有限公司、**、**、**、***、***、**、江***建设有限公司、***、***、盐城鑫益特种抽油泵制造有限公司、***、***、***、**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案。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