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5民初30号
原告***,男,1979年1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明珠南路五洲国际商贸城6号楼3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湖县塘河街道镇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塘河街道森达路与秀夫路交界处东侧。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建湖县塘河街道镇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祁建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