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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某某与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湖县塘河街道镇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5民初30号 原告***,男,1979年1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近湖街道明珠南路五洲国际商贸城6号楼3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建湖县塘河街道镇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塘河街道森达路与秀夫路交界处东侧。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建湖县塘河街道镇南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祁建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