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鸣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一鸣建筑有限公司、湖南融泰汇通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2执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一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

法定代表人:许国忠,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融泰汇通能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桂花路**瑞宁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汤建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一鸣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融泰汇通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682民初24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一鸣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

2021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融泰汇通能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于2021年1月19日、2021年1月20日、2021年2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依法查询其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1月27日向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管局、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临湘市住房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息红利信息、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因被执行人湖南融泰汇通能源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同时对被执行人湖南融泰汇通能源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2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00000元、执行费84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仁祥

审判员  邓曙龙

审判员  胥出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沈育林

书记员汪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