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82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一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许国忠,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融泰汇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桂花路248号瑞宁花园3栋1606房。
法定代表人:汤建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一鸣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融泰汇通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682民初24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一鸣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先予执行。为此,本院应依法对(2021)湘0682执恢150号执行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湘0682执恢150号执行案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融泰汇通能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其相关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曙龙
审判员 李超军
审判员 胥出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傲杰
书记员汪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