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81民初6399号
原告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其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道利
书记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