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23民初315号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原告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明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 莉
书记员 曹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