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全南县荣鑫商务实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29民初61号
原告: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千亿产业园A区8号。
法定代表人:廖耀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黄家汉,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全南县荣鑫商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第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优明,执行董事。
原告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全南县荣鑫商务实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蓝 钰
人民陪审员  钟细姣
人民陪审员  陈小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