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1民初226号
原告:***,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怀良,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砀山县西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民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钟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江西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A区8号。
法定代表人:廖耀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砀山县西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属于立案后当事人自行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1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刘龙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