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同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同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4612号 原告:***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镇海区骆驼街道福业街257号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MA293FW2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湾新区庵东镇镇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5381617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同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8元,由原告***菱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史爽爽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