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111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九竹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姜锦东。
被执行人: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石栋梁,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8)苏0111执165号号上海九竹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九竹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1执1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春贵
审判员 吴明龙
审判员 马 亮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