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4585号
原告:郫都区大红马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西部国际装饰石材城7栋20号。
经营者:谢承安,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慧,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吴家伟,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
被告:渠江,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
第三人: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08号9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裁定理由:原告郫都区大红马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吴家伟、渠江及第三人江苏新中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郫都区大红马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郫都区大红马建材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余存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易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