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鲁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济南鲁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中,申请执行人济南鲁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第三人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交了撤回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鲁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系其自愿行为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济南鲁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明
审判员*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