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鲁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鲁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希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3民初9207号
原告:济南鲁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5月5日生,汉族,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希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7月2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彦,男,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鲁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希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槐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济南鲁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鲁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鲁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0元,减半收取2895元,由原告济南鲁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