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6民初2607号
原告:***,淄博市周村区居民。
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居民。
被告:济南鲁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鲁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