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3381号
原告: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勇,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兴爵,四川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2栋16楼05号。
法定代表人:倪琴英。
原告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西南新科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