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1财保123号
申请人: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亚路三段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29819643T。
法定代表人:路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金周路595号2栋16楼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38047N。
法定代表人:倪琴英。
申请人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77833.76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为此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为此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477833.7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1477833.76元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