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小国、四川巴中和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6640号
原告:刘小国,男,生于1973年10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四川巴中和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李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巴中恩阳玉山110KV变电站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何懋林,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
法定代表人:倪琴英,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田青明,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1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刘小国与被告四川巴中和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巴中恩阳玉山110KV变电站工程项目部、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田青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刘小国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小国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刘小国负担。
审判员  宁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