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飞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23执108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48号1栋3单元17层1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38047N。
法定代表人:倪琴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中淳,四川中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姚飞,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0万元及迟延履行金。经执行未实现债权,未收取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后,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二台,但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财产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 林
审判员 魏茏沣
审判员 李小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