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422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市。
申请人:***,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申请人:李大彬,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申请人:方圆,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申请人:***,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市。
申请人:***,女,199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市。
申请人:***,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市。
申请人:***,男,199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市。
申请人:***,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会理市。
申请人:**品,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市。
申请人:***,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申请人:赵发开,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市。
被申请人: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2栋16楼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073804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李大彬、方圆、***、***、***、***、***、**品、***与被申请人赵发开、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处的未付工程款在9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个人所有的川W30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攀枝花网源电力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处的未付工程款在9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
二、对申请人***个人所有的川W30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壹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过户、抵押。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李大彬、方圆、***、***、***、***、***、**品、***共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兰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