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8民初1866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2栋16楼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29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 健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殷 杰
书 记 员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