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8民初1866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2栋16楼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能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取29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陈 健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殷 杰 书 记 员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