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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05民初4235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59号、117号1栋2**10层10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 被告:***,女,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