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陵县恒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东营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1010号 申请人:陵县恒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陵县恒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东营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11822.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陵县恒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营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11822.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