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9执2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聚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字第1014号仲裁裁决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聚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XXXXX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