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8民初18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东营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新区新兴路37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子利,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秒,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武城县甲***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甲***人民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反诉原告):武城县甲******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甲******。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以上两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东营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武城县甲***人民政府、武城县甲******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被告(反诉原告)武城县甲***人民政府、武城县甲******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被告(反诉原告)武城县甲***人民政府、武城县甲******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武城县甲***人民政府、武城县甲******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被告(反诉原告)的撤回反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武城县甲***人民政府、武城县甲******股份经济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6元,减半收取计23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城县甲***人民政府、武城县甲******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