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前调687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1572872517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新兴路3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49358356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德州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营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期间以(2023)鲁1403执保15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东营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德州宏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东营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东营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