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执1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营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新兴路3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49358356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义之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营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056号美园综合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2757429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东营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作出的(2021)鲁0503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营佳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503执12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