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28民初1481号
原告:东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城县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某某人民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告:武城县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甲马营镇。
主要负责人:***,理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湛泸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东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城县某某人民政府、武城县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东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18元,由东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