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城口县金健电站与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29民初1457号
原告:城口县金健电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9MA5UHPTQ1E,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高观镇次竹村**。
经营者:向成贵,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身份信息不详(未提供法人身份信息证明)。
原告城口县金健电站与被告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城口县金健电站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城口县金健电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城口县金健电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城口县金健电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5.68元,减半收取计702.84元,由原告城口县金健电站负担。
审 判 员 杨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万平
书 记 员 杨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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