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02财保4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佑峰,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车支行,账号:X的银行存款54000元。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车支行,账号:X的银行存款54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颖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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