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002民初3532号
原告:内江金位石化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092116819L。
法人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65675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地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江金位石化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2023年9月26日,原告内江金位石化制品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江金位石化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26元,减半收取2,763元,由原告内江金位石化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