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002财保54号
申请人:***,男,195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车支行,账号为44022051090********,保全金额:16,800元。申请人提供了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车支行,账号为44022051090********,保全金额:16,800元。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