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132执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与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川1132民初18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8,29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导致冻结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葛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