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132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与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川1132民初18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案款本金353,100元,执行费5,197元。在执行过程中,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将本案案款共计358,297元转入我院账户。本案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葛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