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22民初2540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告: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来***56号1栋10层10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9865675H。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装饰装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4元,减半收取计1,722元,***、***没有预交,不再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