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02民初1745号
原告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常浏路27-11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大江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珍珠路20-8号。
负责人崔春培,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大江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95号融科珞瑜路95号第T1幢1单元16层7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大江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武汉大江智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12130元,应退12105元),由原告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