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冷建林、**等与四川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01民初443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四川省冕宁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西昌市经济实验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8YX06)。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尤家屯城中村1栋3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村民,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共同诉称,2018年12月,被告四川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经过招投标取得的昭觉县碗厂乡安心便民服务中心工程承包给被告***,***又转包给原告进行实际施工。因为该工程系通过熟人介绍,所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现该工程原告已经按照双方的口头协议保质保量的完工,经验收合格交付业主方实际使用,但被告***却迟迟不与原告进行结算,原告找到相关部门多次协调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与原告就位于昭觉县碗厂乡安心便民服务中心所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估计29万余元未支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工程为“昭觉县碗厂乡安心便民服务中心工程项目”,故本案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四类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进行专属管辖。因此,本案西昌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称的“昭觉县碗厂乡安心便民服务中心工程”位于四川省昭觉县,其诉讼请求为“就位于昭觉县碗厂乡安心便民服务中心所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故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