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市富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民终19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河东大道110号8楼A区。
法定代表人:黄富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银,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彪,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楠木镇黎家庙村4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昌市富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郝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书,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四川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昌市富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3401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21.00元,减半收取15,810.5元,由上诉人四川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志涛
审 判 员 杨发蓉
审 判 员 郑 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 波
书 记 员 沈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