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1民初325号
原告:***,男,194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被告:***,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四川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凉山州西昌市河东大道110号8楼A区。
法定代表人:黄富栋,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陈良春,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冕宁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良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木史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秀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