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7民初1347号
原告:***,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
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张蓉禄,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
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陈贵兰,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孔维美,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原告:吴顺银,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
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告:四川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河东大道110号8楼A区。
法定代表人:黄富东。
被告:***,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原告***、***、张蓉禄、陈贵兰、孔维美、吴顺银与被告四川中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蓉禄、陈贵兰、孔维美、吴顺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原告***、***、张蓉禄、陈贵兰、孔维美、吴顺银负担。
审判员  李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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