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6执异7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渠江镇西城区(万福苑)15号。

法定代表人:佘红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宁华,四川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21)川1826执29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建芦山县油玉路工程项目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151620.00元的冻结。异议人提供了异议人身份证明、中选通知书、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转款凭证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关于***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芦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川182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工程款276000.00及利息。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判决书确认的事实,本院作出(2021)川1826执29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建芦山县油玉路工程项目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15162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并向被执行人、异议人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异议人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2021)川1826执296号执行裁定书后,认为本院的冻结执行行为是错误的,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涉案的芦山县油玉路工程项目系异议人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选后与业主方芦山县公路养护段签订施工合同,项目的履约保证金151620.00元由异议人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于2017年4月10日转账缴纳。虽然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建芦山县油玉路工程项目,但根据项目施工合同的相对性,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应属于异议人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法财产,并不当然属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冻结涉案芦山县油玉路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执行行为应予以纠正。综上,异议人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芦山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6执29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建芦山县油玉路工程项目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15162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宋燕     

审判员 李林清     

审判员 邓发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美哲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6执异7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渠江镇西城区(万福苑)15号。

法定代表人:佘红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宁华,四川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2021)川1826执29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建芦山县油玉路工程项目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151620.00元的冻结。异议人提供了异议人身份证明、中选通知书、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转款凭证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关于***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芦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川1826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工程款276000.00及利息。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判决书确认的事实,本院作出(2021)川1826执29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建芦山县油玉路工程项目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15162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并向被执行人、异议人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异议人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本院(2021)川1826执296号执行裁定书后,认为本院的冻结执行行为是错误的,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涉案的芦山县油玉路工程项目系异议人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选后与业主方芦山县公路养护段签订施工合同,项目的履约保证金151620.00元由异议人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于2017年4月10日转账缴纳。虽然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建芦山县油玉路工程项目,但根据项目施工合同的相对性,项目的履约保证金应属于异议人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法财产,并不当然属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冻结涉案芦山县油玉路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执行行为应予以纠正。综上,异议人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芦山县人民法院(2021)川1826执29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建芦山县油玉路工程项目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151620.00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宋燕     

审判员 李林清     

审判员 邓发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