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5民初1110号
原告:***,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渠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本国,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近(曾用名:**建),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
被告: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6114776M,住所地:渠县渠江镇西城区(万福苑)15号。
法定代表人:佘红东。
被告:四川省渠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210760171A,住所地:渠县渠江镇南大街165号。
法定代表人:陈润明。
原告***与被告**近、被告四川图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渠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洪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