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82民初937号
原告:**,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被告:福建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三人: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武夷大道金盘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欣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武夷山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